與死亡拔河
- 來自台灣台北 賴曉洋 特約撰文
- 2016年1月3日
- 讀畢需時 3 分鐘
過去,死刑犯與辯護律師是受人唾棄的對象,隨著司法教育的普及,對於被告權利的保障已逐漸獲得社會支持,生活中經常能接觸到相關書籍與演講,近期聆聽「與死刑拔河」演講有感。

幾年前犯下八里雙屍命案的謝依涵,去年高等法院更一審時再度判處死刑,而全案再度上訴至最高法院時,律師團表明因謝女無法親自出庭陳述,拒絕辯護。最後最高法院宣判,撤銷原判,再度發回高等法院更審(註)。
殺人犯在最高法院有出庭的權利嗎?
目前的法律制度與審判程序並不完善,因此最高法院的每位法官規則、作法不同,但最高法院已是做最後判決的地方,儘管法律規定不須傳被告出庭,但在這極度可能遭判死刑的地方,被告席上空無一人,法官也沒有親眼看見被告的“毫無悔意”,僅憑文件、專家的精神鑑定就能做出生死判決?不過法官也多不願在自己手上判死定讞,不敢斷定被告已無教化的可能,以死刑讓被告完全被隔離,從這世界上消失,於是開始了不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的無限迴圈。
然而戰爭亦在法庭之外,可能因社會輿論的轉變,政治的需求而突然改變判決,媒體經常斷章取義,醜化律師與被告,例如:律師是魔鬼辯護人、聽到被告睡得好就說他毫無悔意......等等。社會上普遍充滿著最好盡快將犯罪者“消滅掉”的輿論與氣氛。但當我們對自己的生命還有許多疑問,每天感情用事,連自己都感到愚蠢的時候,對他人的命運難道我們就能突然聰明起來,就可以看得清楚,就有資格去“消滅”別人了嗎?作為觀看的他者,我們有何立場贊同判死的規則,贊同亦由人制定的法律可以正當地處決人犯?若我們輕易地認同殺人就要償命,那不也是視犯罪者的人命如草芥?
作為死刑案件的辯護律師就像心臟外科醫生、戰地記者,總是站在死亡的邊緣。因必須背負著極大的社會輿論壓力,極少律師願意接手殺人案件,被告也難以自由選擇律師,多轉介至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,但開庭前的準備時間也很短暫,這些都屬階級的不正義。
廢死的爭議不斷,在這之前希望我們的法律能更加完備,讓被告不僅在最高法院有出庭為自己辯護的權利,更有義務親自面對生死的判決。
註:我國民刑事訴訟是採三級三審制,地方法院=一審,高等法院=二審,最高法院=三審,在符合某些法定要件情形下,高等法院撤銷原判,將案件發回地方法院,或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繼續審判,稱為「發回更審」,發回一次,就叫更一審,而更五審就是已經發回第五次了。第三審法院只審查第一審跟第二審法院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。刑事訴訟法規定,最高法院不須傳被告出庭,被害人家屬出庭也不准發言,只能透過檢察官代為表達。
「與死刑拔河」演講會影片來源: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OwOMWRBuzbQ#action=share
圖片來源:哲學星期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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